工地疫情防控费用如何计算?谁来承担?这些案例可供借鉴
山东省:除防疫费用外,施工降效 、窝工及赶工费用也计入工程造价 ,由发包人承担 。泉州市:疫情防护物资、临时隔离设施、场地消杀、防护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复工人员隔离观察费用(住宿 、伙食、管理费)由双方协商分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的0.66%计算。
责任比例:王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景某公司和李某连带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具体赔偿金额需根据王某的实际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费 、护理费等,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计算。
案例三:业主因财物被盗拒缴物业费 ,法院不支持 一位业主因摩托车被盗拒缴物业费,法院判决其仍需缴纳物业费,但无需交滞纳金和维权费 。法院认为 ,财物被盗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两个独立案件,业主可另案起诉赔偿问题。

江西省工程疫情防控费的计取标准是多少?
〖壹〗、工程造价10亿元及以下项目: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 ,一星智慧工地费用最低按11万元计取。该费用为综合费用,未单独拆分疫情防控费比例,但可覆盖部分常态化防控成本 。工程造价10亿元以上项目:10亿元及以下部分按对应费率计算 ,10亿元以上部分按0.3%费率计算。
〖贰〗、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费用明确为每人每天20元标准足额计取 、包干使用。具体说明如下:费用涵盖内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人员工资、防控物资、核酸(抗原)检测 、宣传教育和临时设施等费用 。计取条件:以防控期间(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期)施工单位的现场工人和管理人员实际人数计算。
〖叁〗、按人员数量计取:以防控期间(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期)施工单位的现场工人和管理人员实际人数,按20元/人·天标准足额计取、包干使用。具体人数由甲乙双方签证确认 。例如,防控期间现场工人和管理人员共100人 ,持续30天,则疫情防控费用为:100人 × 30天 × 20元/人·天 = 60,000元。
〖肆〗 、今年以来,为有效防控疫情 ,部分工程项目建设因采取防控措施导致费用增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风险分担原则 ,对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的计取,制定如下指导标准: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由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疫情防控增加费组成。
〖伍〗、地区差异化规定:苏州市:防疫人员工资、防控物资、核酸(抗原)检测 、宣传教育和临时设施等费用,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计取(防控期间) ,通勤费用、隔离观察费用等由双方另行签证确认 。山东省:除防疫费用外,施工降效、窝工及赶工费用也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
〖陆〗 、这为乙方主张费用提供了政策依据 ,但需通过协议或签证明确费用内容及金额。法院裁判强调举证责任典型案例:在(2022)浙04民终826号案件中,法院根据乙方提供的相关证据,酌情确定甲方补偿停工损失50000元并支付疫情防控措施费70000元。这表明 ,法院在裁判时会借鉴乙方提交的证据,但需证据充分、合理 。
河南省住建厅关于疫情期间工程计价规定
河南省住建厅关于疫情期间工程计价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因疫情导致不能按时履约,工期应予以合理顺延。这一规定确保了工程合同双方在面对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因素时,能够有合理的调整空间 ,避免因疫情导致的违约问题。防疫费用计取原则:未开工的项目需增加防疫经费,工地现场看护、防控监管人员等按40元/天增加 。
常态化疫情防控费用处理根据山西住建厅7月19日发布的消息,建筑工程施工期间 ,若项目所在地有疫情防控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如设置隔离区 、配备防疫物资、定期消杀等)所产生的费用,直接计入工程造价。此类费用属于工程成本的一部分 ,无需额外协商或调整。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工作的通知》也明确,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 ,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 。
工程价款调整与工期延长的规定工程价款调整:疫情防控新增费用:若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无约定时,承包人可依据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的指导意见》 ,主张由发包人承担“疫情防控措施费”。
政府规定支持疫情防控费用分担合理分担原则:中央及地方政府出台法规明确,建设工程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
江苏省: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
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由两部分组成: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不再计列疫情防控费用 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适用范围: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此调整反映了疫情防控政策优化后,工程建设领域费用计取规则的同步更新。费用计列的停止范围 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 ,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停止计列。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不再计列费用的范围: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








